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实际总投资 (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 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 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五、申报材料
1. 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4)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 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 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 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 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 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 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 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 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 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 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0. 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完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机制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构建科学的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基地。
五、申报材料
1. 市政府上报的文件。
2. 基地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编制的自评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3. 市政府对自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 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时提供)。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2. 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发、生产设备。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含工程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产业化、核心项目建设进展、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 研发、生产设备清单(清单须含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的型号、数量、单价、时间、地点、用途及使用情况。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使用现场照片。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的审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 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开展了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内容相关的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动。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含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进展,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以及拟申请资金额度等内容)。
2.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工作总结(含专项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攻关和突破情况、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 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费用清单(说明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并附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样机(样品)现场照片等。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审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类别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类别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2: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
5. 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6.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四、申报条件
1. 国家级平台
(1)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国家组织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 省级平台
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
(1)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达到要求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新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通过验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
(4)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在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级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申报国家创新平台的申请报告或组建方案;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复;
④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批复;
⑤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批复。
(2)国家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③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④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试验室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2. 省级平台
(1)新认定运行达到要求的省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③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④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书和参加绩效评价证明文件;
⑤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明材料。
(2)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创新平台
①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②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③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方向(见附件),以项目形式开展申报。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
2. 项目须采取“高校院所(主牵头)+企业”或者“企业(主牵头)+高校院所”方式联合申报。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投资入股组成的独立法人也可申报。
3. 主牵头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校院所,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年1月前,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并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
4.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领域限申报一个项目,承担本工程在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其他项目。项目承担团队应拥有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关领域博士学位的人员,且每年用于本项目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或自行编制)。
(1)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和意义。
(1)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团队基本情况和相关领域主要荣誉。
(3)技术与市场分析。国内外技术与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项目目标市场与占有率分析、竞争力分析。
(4)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研发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5)研发创新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预期研发成果,知识产权获得及归属情况,技术创新对全国贡献情况分析。
(6)进度目标及实施期限。研发、试制、小试计划进度及阶段性研发成果。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7)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8)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
(9)项目管理制度、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10)项目技术、资金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3.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形式审查、答辩评审、实地核查等环节组织实施。采取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同一细分领域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评审意见,按程序拟定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日上一年度起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 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
3. 母公司为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的文件。
2. 省内注册企业和其所属(控股)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 实缴资本证明材料。
4. 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或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授权第三方权威统计机构公布的证明材料。
5.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本省药械企业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包含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已上市中药经典名方的再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项目。
五、申报材料
1. 《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3. 临床试验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等);
4. 项目研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制费用发票(申请临床前研究补助,按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向前追溯5年或自项目备案至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时间;申请临床试验补助,可一次性申报[需补充提供药品生产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可根据临床实施阶段包括Ⅰ期、Ⅱ期、Ⅲ期、Ⅳ期,在不同阶段提出申请申报并提供对应阶段性证明材料和依据[临床试验期间最多可申报两次]);
5. 在省内转化生产的承诺书(如后续不在省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精神,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上述情形视同已获得药物临床实验批件。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药品首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取得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省内生产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药品生产批件;
2.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级权威机构出具的首仿证明材料;
3. 落户省内生产的承诺(如不在省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推广应用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单台(套)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符合目录要求的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
五、申报材料
1. 医疗器械注册证;
2. 涉及主要性能指标的权威检测报告;
3. 首次应用的证明材料;
4. 首次应用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日上一完整年度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本省医药生产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上一个完整年度单品销售清单和发票明细或专项审计报告;
2. 规模首次达标的证明材料(企业承诺及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予以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
四、申报条件
报粮食产业化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粮油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 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4. 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健全,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创新举措、资金投入及来源、费用支出及成效分析)等内容。
2. 《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3.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设备购置清单、合同、发票,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包括照片等。
六、申报流程
1. 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申报项目,提供资料。
2. 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
3.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填报《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汇总表》并将审核情况形成项目申报文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637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采取建设种植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成效突出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支持粮食类示范企业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示范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订单收购,建设种植加工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
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号)。
此项为普惠性政策,无需申报。
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制度。对经教育部门认定,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助。
2. 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市本级(市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300元/生·年、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原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2020年要达到最低标准。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五、申报材料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六、申报流程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教育部门,省教育厅,0551-6283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