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
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海关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2019年11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8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74号和第 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