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八(进出口类)

发表时间:2020-07-21 11:28    来源: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947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

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海关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2019年11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8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74号和第 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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