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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蚌埠市科学技术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发表时间:2020-04-07 15:43    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浏览次数:156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市科技局
市科技情报所
2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
3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5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第八部分(7)各市要把推动区域性联盟建设作为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紧迫任务,紧紧围绕本地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推动构建区域性联盟,共同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科
6
科技政策咨询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办〔2019〕45号):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
市科技局
7
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 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高新科
8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科人〔2009〕55号):“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市科技局
科技人才管理科
9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牵头
10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转报
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11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以创业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存活率为主要指标,对孵化器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补助。”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12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当地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团队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市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科
13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市科技局高新科
14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市科技局高新科
15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16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市科技局高新科
17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市科技局高新科
包括农社科
18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关于2016年安徽省优秀科普作品公示的通知通知》: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6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政〔2016〕27号)和《2016年安徽省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需省有关单位、市科技局、高校院所等推荐优秀科普作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19
组织申报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市科技局高新科
20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十一五”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7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21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第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
3.《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第四条:委托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立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牵头
22
组织申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后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市科技局农社科
23
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入股支持及奖励兑现★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科技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24
国家技术发明奖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25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26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27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奖励,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28
众创空间资金扶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号):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科
29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牵头
包括农社科
3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牵头
包括农社科
31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首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市科技局高新科
32
研发投入补助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重点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
33
研发用关键仪器设备补助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市科技局
市科技情报所
34
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补助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企业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市科技局高新科
35
对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的补助支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鼓励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于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36
科技图书、期刊、报纸借阅检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资料收集、加工、检索、翻译、研究。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37
网络文献数据库检索下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资料收集、加工、检索、翻译、研究。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38
科技成果发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资料收集、加工、检索、翻译、研究。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39
技术需求发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资料收集、加工、检索、翻译、研究。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40
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地方赛)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06号):三、大赛第一阶段为地方赛,由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举办。按照科技部通知要求,每年举办一次。(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省厅转发通知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
41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2.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和注册工作的通知》:“为确保科技特派员队伍的整体质量,科技特派员审核认定执行属地原则。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员,分别对本属地申请注册的科技特派员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市科技局农社科
42
举办科技活动周
1.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0〕43号)
2.《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6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101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43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1、《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2、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0〕43号)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科
44
国家级质检中心奖励发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 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一次性支持 200万元。对上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支持 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45
对主持制定标准的企业奖励扶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的通知》:“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市科技局
创新规划科
46
科技翻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资料收集、加工、检索、翻译、研究。
市科技局
科技情报所
47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办〔2019〕45号):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
市科技局
48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皖办发〔2015〕61号):“按照省级众创空间面积300平米以上、年聚集创客300人次以上,市级面积150平米以上,到2017年合肥市建设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不少于20个,芜湖、蚌埠市不少于15个,其他市原则上不少于6个,各1本科院校周边不少于1个。”
市科技局
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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