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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发表时间:2020-11-09 15:39    来源:蚌埠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浏览次数:1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面向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服务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第二章 认定与评价


第六条 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自评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

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受理申报。纸质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审核单位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3.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情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5.结果公示。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提请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6.发布名录。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按年度统一发文公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名录,授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九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4.近两年承担的市级以上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等;

5.近两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登记时间、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等材料)以及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新认定的,在认定后的第二年,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2年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此后每2年评价一次。参与绩效评价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参与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0分的为合格,70—85的为良好,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1.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视情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2.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有关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5.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三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创新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四条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五条 建立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申报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如实填写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价材料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 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取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将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在全省科技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省直管县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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