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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86条)

发表时间:2020-10-19 10:49    来源: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1208

依据近年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分类提炼成科技创新、财政奖补、降成本、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等共289条“干货”,汇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其中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86条,详情如下。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20年10月版)



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86条)



1. 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省税务局负责)





2.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电商平台、小程序、社区电商、直播电商等开展线上交易,鼓励各市、县(市、区)依据销售实绩对本地电商企业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21号,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5. 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省商务厅负责)





6.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负责)





10.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负责)





11.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12.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负责)





13.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14. 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负责)





15.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6.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负责)





17. 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负责)





18. 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按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自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2020年2月到12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13号)





22. 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4.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皖人社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7.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发改价格〔2020〕99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29. 对受洪涝灾害影响,就业扶贫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阶段性扶持政策期限为3个月。(皖人社发〔2020〕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 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5.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 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37.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9.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40.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负责)





41.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皖人社发〔2020〕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险”,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因疫情影响形成的财产损失、营业损失及消毒防污费等,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共同承担。(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支持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再贷款,引导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具备条件的市、县级融资平台年内优先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依托省、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应用“快服贷”“线上贷”“信易贷”。(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对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暂不列入失信名单。(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电商交易额为授信基础提供免抵押贷款。(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号,省商务厅负责)





55.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59.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不得因疫情影响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60. 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应保尽保,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省级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确保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放款100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新增额不低于上年。(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1. 鼓励安徽省小额再贷款公司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再贷款,支持年化综合利率下调5%-10%。(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2.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实施减租优惠。(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3. 鼓励典当行实施息费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当金利息,顺延赎当期限,免收逾期罚息。(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4. 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顺延还款期限,免收延期利息及罚息。(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5. 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债务重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盘活不良资产。(皖金〔2020〕1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66. 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适当延长履约期限。(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国资委等负责)





67.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8. 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69.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0. 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1. 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各市政府负责)





72. 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3.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办理《紧急运输通行证》,继续执行“三不一优先”的政策。(皖交电〔2020〕16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4. 疫情防控项目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解除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林规〔2020〕21号,省林业局负责)





75. 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6.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皖市监发〔2020〕18号,各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7. 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皖市监发〔2020〕18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8. 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范围内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皖环发〔2020〕7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9. 列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项目(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零售市场、餐饮等50类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皖环发〔2020〕8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0. 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1. 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2.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 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办〔2020〕46号,省电力公司负责)





85.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能评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申请人可网上申请办理。积极采用网络视频会审和专家函审等形式开展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充纸质原件。(皖发改环资〔2020〕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6.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属于省级行政许可权限的节能审查事项,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皖发改环资〔2020〕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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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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