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安徽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扶办〔2019〕38号),现就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有关表述
2015年9月30日,我市出台《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规定:“贫困村自筹资金可通过村自有资金、中标实施企业垫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解决”“贫困户自筹资金可通过自有资金、中标实施企业垫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解决”。
二、废止《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缘由
2018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规定:“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鉴于我市2015年出台《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规定的“光伏企业垫资”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及《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规定的“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等规定相冲突,现予以废止。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