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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16 15:37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003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安徽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扶办〔201938号),现就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有关表述

2015930日,我市出台《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规定:“贫困村自筹资金可通过村自有资金、中标实施企业垫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解决”“贫困户自筹资金可通过自有资金、中标实施企业垫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解决”。

二、废止《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缘由

2018326日,《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规定:“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201971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鉴于我市2015年出台《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99号)规定的“光伏企业垫资”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及《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规定的“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等规定相冲突,现予以废止。

20203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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