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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7-23 10:29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296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111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蚌埠市产业总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一、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不限。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蚌埠市外并在我市纳税),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不少于500万元。(市工商质监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符合蚌埠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所属产业为先进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端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业、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之一。(市发改委负责)

(三)先进制造业(包括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金融服务业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现代物流业、高端商贸业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业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市工商质监局负责)

二、支持措施

(一)落户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补助;已落户外来总部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资实缴部分的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5年兑现,每年支付20%。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负责)

(二)经营贡献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前5年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后5年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按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按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局负责)

(三)办公用房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每年减免50%租金;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新建费用或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负责

(四)上市奖励。

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或国内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通知》(蚌政办〔201615号)给予5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融资及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总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五)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高管人员在享受目前市级相关人才政策的基础上,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5年每年按100%额度予以奖励,后5年每年按50%额度予以奖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其他奖励。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外事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负责)

2.帮助总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争取政策扶持。(市科技局负责)

3.对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推荐申报省扶持资金。(市科技局负责)

4.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本人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可享受政策照顾。(市教育局、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5.坚持“一企一策”,特事特办,为落户的总部企业指定项目包办员,为企业办理项目注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开、竣工及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及时帮助总部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加强服务保障,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企业认定

企业申请材料由各县、区政府初审,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复审并对上年度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审复核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管理监督

(一)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二)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连续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退回奖补资金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总部企业享受办公用房租金减免的,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转售的,须退回补助。

(四)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总部企业政策扶持的,依法追回各类奖补;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六)政策兑现按入库级次,由税收入库地政府分级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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