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依据和目的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安徽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二、文件适用对象
对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本《通知》不影响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两部分,其中尖峰电价是指在尖峰时段(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是指电网对工商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专项用于补偿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