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2018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明确全省实行统一的费率管理与浮动政策。2023年底,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明确:“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原《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新形势下的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巩固制度平稳运行,进一步细化缴费政策与费率浮动条件,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二是统一费率政策体现公平性,统一全省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浮动具体标准,延长调整周期至两年一次,规范统一各类特殊情形费率核定标准,加强规范费率核定具体流程及经办管理,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权益;三是压实单位责任维护职工权益,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通过下浮缴费费率以激励企业稳定发展,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三、文件起草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前期测算分析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和部分企业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浮动管理,明确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分别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确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的1.5‰。浮动费率调整周期由现在每年调整,改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部分:明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下浮二档(50%)、下浮一档(80%)、基准档(100%)、上浮一档(120%)、上浮二档(150%)。明确根据用人单位、地区参保建设项目一定浮动周期内的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发生欠缴、瞒报等各类违规特殊情形时费率档次浮动规则。
第三部分:统一各类情形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标准。针对部分特殊情形进一步明确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口径,如用人单位缴费不满24个月的,首次参保的费率不浮动;非首次参保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从事两种及以上经营业务的,根据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第四部分:加强规范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经办管理。明确了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具体流程、管理要求及措施,同时规定如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存在异议,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确保费率调整公平公正。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方式:0551-62633921